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规范使用行为,优化学院公有住房资源配置和提高使用效益,切实解决教职工的实际问题,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学院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向本院正式在编在岗或正式聘用教职工出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公租房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学院,教职工向学院交纳租金后享有有限使用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称承租人是指学院正式在编在岗或正式聘用教职工及其他可享受公租房的人员。
第四条 学院公租房采取“产权公有、学院管理、职工租用”方式进行管理,学院行使管理权,由学院总务处进行管理。学院作为出租方,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双方按国家公租房相关规定,共同履行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实施管理。
第二章使用与退出
第五条 租住公租房须与学院签订《贝博betball官方平台教职工公租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遵守合同约定,遵守租住要求。
(一)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和改变房屋结构以及拆除和移动房屋附属设施。需对房屋进行装饰和装置设施时,应当取得学院相关部门的同意,不得影响原房屋结构。自行装修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学院收回房屋时不承担补偿责任。
承租人应自觉爱护公租房公共设备、设施,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设备、设施等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二)公租房只限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居住。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安排的房号入住,不得私自调换。不得将租住的公租房转让转借,不允许将公租房以代管、代看等名义出租或变相出租、变卖或中途转让给他人居住。
(三)承租人应遵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将公租房用于营业经商,严禁在公租房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的活动。公租房处于校园之内,承租人要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在发生突发事件、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重大应急事件时必须服从学院应急管理,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四)严禁在房屋内及周边饲养鸡、鸭、鹅、兔、猪、狗等家禽家畜。承租人应发扬社会公德和个人美德,注意公共卫生,注重邻里团结和睦,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居住区文明建设。
(五)承租人与配偶、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承租人必须将亲属等个人信息到公租房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对其配偶、亲属的所有行为负责,并做好教育说服工作,使其爱护环境,注意公共卫生,遵守公租房管理办法。
(六)违反以上(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承租人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学院有权收回公租房,装饰和装置费不予补偿。
第六条 公租房使用期间需按时缴纳水、电、气等费用。水表和燃气表为一户一表,按水、燃气行业规定自行缴纳,电费由学院代缴后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如后期实现公租房电表一户一表,承租人需按电力行业规定自行缴纳)。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用气等。
第七条 公租房租金每月5.5元/平方米,每月从绩效工资中扣除,退休教职工退房前所欠的房租/学院党委同意其续租后的房租从学院所发福利绩效待遇中扣除。
第八条 在租户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相关规定招投标引进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物业费遵循市场价执行,租户按规定如期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九条 公租房使用时,上层住房的卫生间、厨房等部位向下渗水、漏水,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保修期内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外因人为因素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上层住房的承租人负责维修。
第十条 租住公租房的教职工在退休时自动退房,确有特殊需求和困难需要继续租用的,需提交学院党委研究后确定。退休教职工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教师公租房。
第十一条 因调离、辞职或被除名、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的,学院收回公租房。装饰和装置费不予补偿。房屋如有损坏,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无法进行修复的由承租人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死亡的,公租房自动收回。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教师公租房:一是承租人存在私自转租、转借公租房、擅自调换所承租教师公租房或者利用公租房从事经营活动等违反本办法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二是改变所承租教师公租房用途的;三是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教师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是在教师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是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教师公租房的;六是承租人累计 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内退出公租房,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拒不缴纳者从绩效工资或学校所发福利绩效待遇中扣除。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的,按违规处理。
第三章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拒绝交还公租房,属于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序列的,降一级聘用,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工勤技能普工岗位无法降级聘用的,8年内不得参加晋升聘用;属于管理岗位序列,有行政职务的,免除行政职务,无行政职务的管理岗位9级职员,6年内不得参加晋升聘用;属于聘用人员的,参照处理;属于退休人员的,视情扣发直至停发学校福利绩效待遇。
第十六条 承租人违规使用公租房导致恶劣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此给国家或他人带来经济损失,承租人应负责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离职,不按时退还租住房,不办理退房手续的,不予办理工作调动、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 公租房使用期间,原则上不得装修,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房屋结构和现有设备进行改造或拆除,确需对使用房屋进行简单装修需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且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自行修缮或交纳相应修缮费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改动设施设备位置的应当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贵州省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国家和贵州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务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