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财务管理,保障学院各类咨询和评审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报酬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7〕3号),参照《省教育厅专家咨询费、审评费和劳务费支付标准内部暂行规范(机关内部试行)》(黔教发〔2019〕144号)等规定,规范咨询费和评审费支付标准,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咨询费和评审费,是指学院为体现客观性、严肃性、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允性,在拟定文件、规划、方案和开展项目(含课题),或出现一些有争议、较敏感的事项等,需临时聘请专家进行专业指导和咨询,支付给聘请专家的费用。如:学院院级项目建设论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学科研评审及咨询(含项目、成果)、院级教学及学生活动决赛阶段评审等。
第三条 咨询费和评审费支出应遵循“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严格控制人数、天数,严禁开展无实质内容的咨询、评审和检查等活动,严禁以咨询、评审和检查等名义变相发放人员补贴。费用的发放必须提供所得人的姓名、单位、职称(职务)、电话、发放金额、发放天数、身份证号、个人银行账号等信息,以银行转账形式直接发放。
第四条 针对不同类别的咨询、评审等工作,学院建立专家库,并严格规范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审核标准。原则上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以确保咨询、评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对聘请专家的资格、职称(职务)等要严格把关审核。
第五条 以会议、现场访谈和勘察等形式组织聘请院外专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的,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正高、副高)人员税后金额1200-2000元/人.天(半天及以内税后金额600-1000元/人),其他人员税后金额600-800元/人.天(半天及以内税后金额400元/人)的标准执行;
2.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标准上浮50%;
3.企业管理人员,根据其岗位对应级别参照执行;
4.会期、工作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评审费标准参照所对应人员标准的50%执行。
5.每项咨询费、评审费上限为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400-6000元/人.次,其他人员1500-2400元/人.次。
各部门根据项目的工作量大小在标准范围内提议发放金额,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发放。
第六条 以会议、现场访谈和勘察等形式组织院内非职务行为的专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下限标准的30%执行。院内非职务行为的专家费用纳入绩效管理。咨询费、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和专项工作相关的院内职务行为的所有人员。院内职务行为的人员是指学院教职工在职责范围内应履行评审事项的工作任务,院内副科级(含)以上干部均属于职务行为。非职务行为是指学院教职工在本职工作范围之外履行的临时评审或咨询任务,并依法对评审结果负责的行为。
第七条 采取通信形式将材料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院外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可按次数计发,每次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教学活动和学生活动等邀请院外专家座谈研讨并做主题讲座等业务。教学活动和学生活动等邀请院外专家座谈研讨并做主题讲座等业务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7〕119号)讲课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聘请的专家及人员如因该工作产生差旅费支出,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因该工作产生相关会议费的支出,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