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院管理服务水平,落实岗位责任制,增强教职工的责任心,预防责任事故的发生,促进学院行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学院行政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各部门职责和岗位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责任事故是指违反上级部门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给学院正常工作、学习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第二章 行政责任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 行政责任事故依据事故程度性质分为三级:一般行政责任事故(三级)、严重行政责任事故(二级)、重大行政责任事故(一级)。
第五条 有以下条款之一即为一般行政责任事故(三级):
(一)工作或值班时间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二)无故不参加学院、部门组织的集体性行政公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故意推诿、拖拉和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配合工作,造成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工作,影响整体工作进度。
(四)不及时上报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使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处理。
(五)因违反工作程序或不认真履职,对学院造成负面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六)违反工作纪律,泄露工作信息或散布不当、失实言论,造成负面影响。
(七)未及时传达上级工作安排部署或指令失误,导致工作未及时落实,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
(八)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
(九)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工作事项,或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造成不良影响。
(十)其他因失职给学院利益造成一般性损害,或者影响学院工作和生活秩序,经认定为一般行政责任事故的事件或行为。
第六条 有以下条款之一即为严重行政责任事故(二级):
(一)工作或值班时间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二)无故不参加学院、部门组织的集体性行政公务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故意推诿、拖拉,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配合工作且态度恶劣,经职能部门多次催促,超期未完成工作,严重影响整体工作进度。
(四)隐瞒不报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使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五)因违反工作程序或不认真履职,对学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六)违反工作纪律,泄露重要工作信息,或散布严重不当、严重失实言论,造成负面影响。
(七)未及时传达上级工作安排部署或指令失误,导致工作未及时落实,学院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
(八)对教职工、学生申请解决的正当问题,无故拖延或不予受理,服务态度恶劣导致不满或投诉,经查核属实。
(九)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对学院造成严重影响。
(十)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严重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要工作事项,或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他因失职给学院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或对学院工作、生活秩序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经认定为严重行政责任事故的事件或行为。
第七条 有以下条款之一即为重大行政责任事故(一级):
(一)工作或值班时间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造成重大影响。
(二)无故不参加学院、部门组织的集体性行政公务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故意推诿、拖拉,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配合工作且态度恶劣,经职能部门多次催促,超期未完成工作,导致学院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
(四)隐瞒不报,或歪曲事实、虚报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使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五)因严重违反工作程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在10万元以上。
(六)违反保密规定或者违反工作纪律故意泄露重要工作信息、秘密,或造成重要文件丢失;散布严重不当、严重失实言论,造成负面舆情。
(七)未及时传达上级工作安排部署或指令失误,导致工作未及时落实,学院被上级部门追责、问责。
(八)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负面舆情。
(九)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学院利益,造成严重后果。
(十)有严重欺骗行为,如诬告、造谣、陷害他人或提供虚假的身份、资历证明,或编造虚假情况。
(十一)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十二)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严重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工作事项,或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造成严重后果。
(十三)其他因失职给学院利益造成任严重损害,或严重影响学院工作和生活秩序的事件,经认定为重大行政责任事故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章 行政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对一般行政责任事故,取消责任人1年内评优评先推荐资格;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学院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国资管理相关规定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九条 对严重行政责任事故,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取消责任人1年内评优评先推荐资格、岗位等级、职务晋升资格,扣发当年30%的年终目标考核绩效工资,当年度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延期两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造成学院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国资管理相关规定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责任事故,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取消责任人1年内评优评先推荐资格、岗位等级、职务晋升资格,扣发当年100%年终目标考核绩效工资,当年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延期两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视情况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理;涉及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造成学院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国资管理规定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年度发生一般行政责任事故3次以上、严重或重大行政责任事故2次以上,或责任事故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提升1个等级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影响的,可以根据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责任事故涉及违反党纪法规、法律法规的,在行政责任事故处理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认定处理机构
(一)学院成立行政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分管人事工作领导为组长,成员由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学院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视情况组长可邀请责任事故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与认定。
(二)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认定程序
(一)系部(院)、部门或个人发现行政异常情况后应第一时间向行政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进行报告,办公室进行初步了解、记录后通知责任人所在系部(院)、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或组织专项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二)收到行政异常情况通知的系部(院)、部门或专项调查组应组织调查核实,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交事实情况报告,对不属行政责任事故的由办公室认定后终止处置;对确属行政责任事故,且事实清楚,责任人明确的,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对确属行政责任事故行政责任但事故事实不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违纪违法情况的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调查核实后,由学院行政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一般行政责任事故报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严重行政责任事故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实施;重大行政责任事故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决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同一年度内重复出现两次及以上行政责任事故的,由学院行政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研判,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按认定等级提交上级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以学院文件统一印发,人事处负责处理结果的送达和执行,一般行政事故认定结果送达至责任人所在部门,严重及重大行政事故认定结果送达至责任人所在部门并在学院通报。
第十八条 各系部(院)、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有督察、上报的责任,责任事故知情人具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
第五章 申诉和复议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行政责任事故认定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申诉委员会成员由院工会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二十条 行政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果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送达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向学院责任事故认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时视为认可对行政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之日起 30 日内开展审查复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复议意见,对于一般行政责任事故,需在10日内将复议意见通知事故责任人及所属系部(院)、部门;对于严重行政责任事故复议意见,需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议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对于重大行政责任事故的复议意见,需提请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党委会审议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贝博betball官方平台行政事故认定与处理单
附件
贝博betball官方平台行政事故认定与处理单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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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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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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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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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详情: 年 月 日 |
责任人所在部门核实情况(另附详细情况说明材料等)及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名: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审核及认定意见: 负责人签名: (人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
行政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核准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人事处(教师工作处)、事故责任人所属部门、事故责任人各执一份。
贝博betball官方平台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印发